(1998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5號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jù)2007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擴散,防范核恐怖主義行為,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是指《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清單》(以下簡稱《管制清單》)所列的設備、材料、軟件和相關技術的貿(mào)易性出口及對外贈送、展覽、科技合作、援助、服務和以其他方式進行的轉移。
第三條 國家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制,嚴格履行所承擔的不擴散核武器的國際義務,防止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用于核爆炸目的或者核恐怖主義行為。
為維護國家安全以及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四條 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國家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第六條 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的許可,應當基于接受方的如下保證:
(一)接受方保證,不將中國供應的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或者其任何復制品用于核爆炸目的以及申明的最終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接受方保證,不將中國供應的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或者其任何復制品用于未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jiān)督的核燃料循環(huán)活動。本項規(guī)定不適用于同國際原子能機構訂有自愿保障協(xié)定的國家。
(三)接受方保證,未經(jīng)中國政府允許,不將中國供應的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或者其任何復制品向申明的最終用戶以外的第三方轉讓。
第七條 從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的經(jīng)營者,須經(jīng)商務部登記。未經(jīng)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jīng)營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商務部規(guī)定。
第八條 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的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應當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申請表(以下簡稱出口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jīng)營管理人以及經(jīng)辦人的身份證明;
(二)合同或者協(xié)議的副本;
(三)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四)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五)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的保證文書;
(六)商務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屬于參加境外展覽、中方在境外自用、境外檢修,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復運進境的,或者屬于境內(nèi)檢修復運出境以及商務部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在申請時經(jīng)商務部審查同意,可以免予提交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的有關文件。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出口申請表。
出口申請表由商務部統(tǒng)一印制。
第十一條 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表和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的文件之日起,會同國家原子能機構或者會同國家原子能機構商有關部門,涉及外交政策的,并商外交部,進行審查并在45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大影響的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報國務院批準的,不受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時限的限制。
第十三條 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申請經(jīng)審查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fā)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第十四條 出口許可證件持有人改變原申請的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的,應當交回原出口許可證件,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重新申請、領取出口許可證件。
第十五條 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時,出口經(jīng)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海關法的規(guī)定辦理海關手續(xù),并接受海關監(jiān)管。
第十六條 海關可以對出口經(jīng)營者出口的設備、材料、軟件和相關技術是否需要辦理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許可證件提出質(zhì)疑,并可以要求其向商務部申請辦理是否屬于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范圍的證明文件;屬于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范圍的,出口經(jīng)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取得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許可證件。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制定。
第十七條 接受方違反其依照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作出的保證,或者出現(xiàn)核擴散、核恐怖主義行為危險時,商務部應當對已經(jīng)頒發(fā)的出口許可證件予以中止或者撤銷,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出口經(jīng)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的內(nèi)部控制機制,并妥善保存有關合同、發(fā)票、單據(jù)、業(yè)務函電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商務部可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出口經(jīng)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商務部通知,其所出口的設備、材料、軟件和相關技術存在核擴散風險或者可能被用于核恐怖主義目的的,即使該設備、材料、軟件和相關技術未列入《管制清單》,也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經(jīng)國務院批準,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可以臨時決定對《管制清單》以外的特定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的出口依照本條例實施管制。
前款規(guī)定的特定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的出口,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經(jīng)過許可。
第二十一條 商務部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咨詢委員會,承擔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的咨詢、評估、論證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商務部或者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可以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調(diào)查、制止。必要時,商務部可以將擬出境的設備、材料、軟件和相關技術的有關情況通報海關,對其中屬于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海關可以查驗和扣留。對海關監(jiān)管區(qū)域外不屬于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商務部可以查封或者扣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協(xié)助。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出口核兩用品的,依照海關法的規(guī)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出口核兩用品相關技術的,由商務部給予警告,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jīng)營額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口許可證件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出口許可證件的,由商務部收繳其出口許可證件,處違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jīng)營額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實施管制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商務部會同國家原子能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對《管制清單》進行調(diào)整,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條例有不同規(guī)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十八條 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從保稅區(qū)、出口加工區(qū)等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和出口監(jiān)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等保稅監(jiān)管場所出口,適用本條例的規(guī)定。
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的過境、轉運、通運,參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清單
商務部、國家原子能機構公告
(2015年第14號)
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清單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現(xiàn)發(fā)布經(jīng)修訂的《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本清單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商務部
國家原子能機構
2015年5月13日
第一部分
下述各段適用于《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清單》。
(一)本清單中所說明的各個物項既包括未使用過的物項,亦包括使用過的物項。
(二)如果對本清單中任何物項的說明不含限制條件或技術規(guī)格,這種說明是指該物項的全部品種。
(三)含有一個或多個受管制部件的任何不受管制物項(包括工廠),如果所含的一個或多個受管制部件是該物項的主要成分,而且可能移走或可能移作他用,則不應排除對這類物項的管制。
(四)不應由于部件的轉讓而排除對這類物項的管制。
“技術”轉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并按照本清單第二部分中的規(guī)定來管制。與清單所列任何物項直接有關的“技術”將在我國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nèi)經(jīng)受與設備、材料同樣嚴格程度的審查和管制。
清單第二部分中任一物項出口的許可亦包含對同一最終用戶出口該物項的安裝、運行、維護和修理中最低限度應有的技術的許可。
對“技術”轉讓的管制不適用于“公共使用的”的信息和“基礎科學研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并按照本清單第二部分的規(guī)定對“軟件”轉讓進行管制。
對“軟件”轉讓的管制不適用于以下“軟件”:
1、在沒有限制的零售點中銷售;和
2、專用于用戶自身安裝而無需供應商進一步具體支持的;或
(二)“公共使用的”。
通常作為測量不準確度的度量,其定義為某一指示值同某一認可標準或真值的最大正負偏差。
在工作臺上的工件已移出其初始位置后,精確測量的實際角位與理論角位之間的最大差值。
主要為獲得現(xiàn)象和可觀察到的事實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識而從事的實驗性或理論性工作,此類工作主要不是針對某一具體的實際目的或目標。
系指根據(jù)指令進行兩種或多種“數(shù)控”動作,該指令規(guī)定了下一個所要求的位置和到達該位置所要求的進刀速度。而進刀速度隨彼此間的關系變化,以便得到一種所要求的成形。
涉及“生產(chǎn)”前的各個階段:
1、設計
2、設計研究
3、設計分析
4、設計概念
5、原型的裝配和試驗
6、小規(guī)模試生產(chǎn)計劃
7、設計數(shù)據(jù)
8、把設計數(shù)據(jù)轉換成產(chǎn)品的過程
9、外形設計
10、總體設計
11、布置
系指連續(xù)的單纖絲、細線、粗紗、紗或帶。
其中:
1、纖絲或單纖絲: 系指纖維的最小增量,直徑通常為幾微米。
2、粗紗:系指一股大致平行的細紗束(典型情況為12-120根細紗)。
3、細紗:系指大致平行排列的一股纖維束(典型情況為200多根纖維)。
4、帶:系指一種由通常預先浸漬過樹脂并交織在一起或單向排列的纖維、細紗、粗紗、紗或細線等構成的材料。
5、紗:系指一股通常大致平行的纖維束。
6、細線:系指一股絞在一起的細紗束。
見“纖維或纖絲材料”。
本清單所述的“公共使用的”系指已經(jīng)公開使用的“技術”或“軟件”,而對其進一步擴大使用可以不加限制(受版權限制的上述“技術”或“軟件”被包括在“公共使用”的范圍以內(nèi))。
(通常以非線性度衡量)是實際特性值相對一直線的最大正負值偏差(高端和低端讀數(shù)的平均值),正值或負值,該直線的位置應使最大偏差均衡設置并減至最小。
系指規(guī)定可測變量的正確值以95%的置信水平處于輸出值附近多大范圍內(nèi)的特性參數(shù)。這種特性參數(shù)包括未修正的系統(tǒng)偏差、未修正的游隙和隨機偏差。
系指保持在一個特殊的存儲器里的基本指令序列,通過把其參考指令引入指令寄存器開始執(zhí)行該基本指令序列。
見“纖維或纖絲材料”。
系指通過一種裝置來執(zhí)行某一過程的自動控制,該裝置通常在操作中引入數(shù)字數(shù)據(jù)(參見ISO2382)。
根據(jù)第1.2.2項,連同下述要求提出和確定“數(shù)控”機床的“定位精度”:
1、檢驗條件(ISO230/2(1988年)第3節(jié)或等效的國家標準):
(1)在測量前12小時和測量期間,機床和精度測量設備要保持在相同的環(huán)境溫度下。在預測期間,機床的滑座要連續(xù)地作與在精度測量期間所作循環(huán)同樣的循環(huán);
(2)機床將配備隨機床一并出口的機械的、電子的或軟件的附件;
(3)用于測量的測量設備的精度應至少優(yōu)于預期機床精度的4倍;
(4)用于驅動滑座的電源必須是:
①線電壓變化不得大于標稱額定電壓的±10%;
②頻率變化不超出正常頻率的±2赫;
⑧不允許線路停電或斷續(xù)供電。
2、檢驗程序(ISO230/2(1988年)第4節(jié)或等效的國家標準):
(1)測量時進給率(滑座速度)必須是快速橫向移動的速率;
注意:對于產(chǎn)生光學品質(zhì)表面的機床,進給率必須等于或小于每分鐘50毫米;
(2)必須以增量方式進行測量, 即從軸向行程的一個端點至另一個端點而不返回到起始位置,每次移動都朝向目標位置;
(3)在檢驗某一軸線時,其它的軸線必須保持在行程中間位置。
3、檢驗結果的說明(ISO230/2(1988年)第2節(jié)或等效的國家標準):
測量結果必須包括:
(1)“定位精度”;和
(2)正反向平均誤差。
系指所有生產(chǎn)階段,如:
1、建造
2、生產(chǎn)工程
3、制造
4、合成
5、組裝(裝配)
6、檢查
7、試驗
8、質(zhì)量保證
系指電子計算機可執(zhí)行的或可轉換成可執(zhí)行某一過程的指令序列。
測量裝置可分辨的最小增量;在數(shù)字測量儀上為最低有效位。
見“纖維或纖絲材料”。
系指載入于有形媒體里的一個或多個“程序”或“微程序”的集合體。
見“纖維或纖絲材料”。
見“纖維或纖絲材料”。
技術援助可以采用下述形式:規(guī)程、技能、培訓、操作知識和咨詢服務。
說明:“技術援助”可以包括“技術數(shù)據(jù)”的轉讓。
“技術數(shù)據(jù)”可以采用下述形式:藍圖、平面圖、圖表、模型、公式、工程設計和技術規(guī)格、手冊與規(guī)程,它們被寫入或記錄在諸如磁盤、磁帶、只讀存儲器等器件或其他載體上。
系指本清單所列物項的“研發(fā)”、“生產(chǎn)”或“使用”所要求的特定資料。這種資料可以采用“技術數(shù)據(jù)”或“技術援助”的形式。
見“纖維或纖絲材料”。
系指運行、安裝(包括現(xiàn)場安裝)、維護(校核)、修理、大修和整修。
見“纖維或纖絲材料”。
(一)“核爆炸活動”包括:任何核爆炸裝置或這種裝置的部件或子系統(tǒng)的研究或研制、設計、制造、建造、試驗或維護。
(二)“未受保障的核燃料循環(huán)活動”包括:任何反應堆、臨界裝置、轉換廠、燃料元件制造廠、后處理廠、源材料或特種可裂變材料的同位素分離廠或獨立的貯存設施的研究或研制、設計、制造、建造、運行或維護,而其現(xiàn)有的或未來的有關設施或裝置在包容任何源材料或特種可裂變材料時,沒有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保障的義務;或任何重水生產(chǎn)廠生產(chǎn)的任何核材料,或為重水生產(chǎn)所用的任何材料,沒有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的義務;或沒有履行這類義務時。
本清單使用國際單位制(SI)。在任何情況下,國際單位制規(guī)定的物理量應被認為是正式建議的管制值。但機床的某些參數(shù)通常是用不屬于國際單位制的單位表示的。
本附錄通常使用的縮寫符號(及其表示量值的前綴)如下:
A-安培
Bq-貝可
℃-攝氏度
Ci-居里
CAS-化學文摘社登記號
cm-厘米
dB-分貝
dBm- 毫瓦分貝(以1毫瓦為基準電平的分貝數(shù))
g-克;重力加速度(9.81m/s2)
GBq-千兆貝可
GHz-千兆赫
GPa-千兆帕
Gy-戈瑞
h-小時
Hz-赫茲
J-焦耳
K-開[爾文]
kev-千伏
kg- 千克
kHz-千赫茲
kN-千牛
kPa-千帕
kV-千伏
kW-千瓦
m-米
mA-毫安
MeV-兆電子伏特
MHz-兆赫
ml-毫升
mm-毫米
MPa-兆帕
mPa-毫帕
MW-兆瓦
μP-微法拉
μm-微米
μs-微秒
N-牛頓
nm-納米
ns-納秒
nH-納亨
ps-皮秒
RMS-均方根
rpm-每分鐘轉數(shù)
S-秒
T-特斯拉
TIR-指示器總讀數(shù)
V-伏特
W-瓦
第二部分
1.工業(yè)設備
1.1.設備、組件和部件
1.1.1.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高密度(鉛玻璃或其他材料)
輻射屏蔽窗,和專門為其設計的框架:
1.“冷區(qū)”大于0.09m2;
2.密度大于3g/cm3;以及
3.厚度為100mm或以上。
技術說明:在1.1.1.1.項內(nèi),“冷區(qū)”這一術語系指設計申請書中暴露于最低輻射水平的窗口的視區(qū)。
1.1.2.專門設計抗輻射的、或經(jīng)認定能抗總輻射劑量為 5X104Gy(硅)以上輻射而又不會降低使用質(zhì)量的電視攝像機及其所用的鏡頭。
技術說明:Gy(硅)這一術語系指某一未屏蔽的硅樣品暴露于電離輻射時所吸收的以J/kg為單位的能量。
1.1.3.“機器人”、“末端操縱裝置”和控制器,如下:
1.“機器人”或“末端操縱裝置”具有以下任一特性:
1.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專門設計,能用于處理高能炸藥(例如,滿足高能炸藥電氣法規(guī)標稱值);或
2.專門設計定為抗輻射的,能經(jīng)受大于5×104Gy(硅)的輻射而不會降低使用性能。
技術說明:Gy(硅)這一術語系指某一未屏蔽的硅樣品暴露于電離輻射時所吸收的以J/kg為單位的能量。
2.為1.1.3.1.項所說的任何“機器人”或“末端操縱裝置”專門設計的控制器。
說明:1.1.3.項并不管制專門為諸如汽車噴漆臺之類的非核工業(yè)應用所設計的“機器人”。
技術說明:1.“機器人”
在1.1.3.項中,“機器人”系指一種操縱機構,它可以是連續(xù)軌徑作業(yè),或按點位作業(yè),還可能使用“傳感器”并具有下述特性:
(1)多功能;
(2)通過在三維空間中的可變移動能使材料、零件、工具或專用裝置定位或定向;
(3)包含三個或更多個可能裝有步進電機的閉環(huán)或開環(huán)伺服裝置;以及
(4)通過教學、復演法或通過采用可編程序邏輯控制的電子計算機使該機有“用戶可存取編程能力”,即無需機械干預。
注意1:
在上述定義中“傳感器”系指物理現(xiàn)象的探測器,其輸出(在轉換成一種可由控制器解釋的信號之后)能夠產(chǎn)生“程序”,或修改程序指令或數(shù)字“程序”數(shù)據(jù)。它包括具有機器顯示、紅外線成像、聲像、觸覺測量、慣性位置測量、光學或聲學測距或力測量或轉矩測量等能力的“傳感器”。
注意2:
在上述定義中,“用戶可存取編程的能力”系指允許用戶采用與下述方法不同的方法插入、修改或替換“程序”的設施:
(1)布線或互接上的實際變化;或
(2)包括輸入?yún)?shù)在內(nèi)的功能控制器的設定。
注意3:
上述定義不包括下述裝置:
(1)僅采用手動控制、遙控的操縱機構;
(2)固定順序操縱機構,它們是按照機械式固定的程序運動的自動運轉裝置。通過固定的止動件(例如銷或凸輪)機械地限制該“程序”。采用機械的、電子的或電氣的手段不可能改變或變更運轉順序和選擇軌徑或角度;
(3)機械式控制可變順序操縱機構,它們是按照機械式固定的程序運動的自動運轉裝置。通過固定的、然而卻是可調(diào)的止動件(例如銷或凸輪)機械地限制該“程序”。在固定的“程序”模式里,運轉順序和軌徑或角度的選擇是可以改變的。只有通過機械操作才能改變或修改(例如,更改所用銷或調(diào)換凸輪)一個或多個運動軸上“程序”模式;
(4)非伺服控制可變順序操縱機構,它們是按照機械式固定程序運動的自動運轉裝置。該“程序”是可以改變的,但是只有通過機械式固定的二進制電氣裝置輸出的二進制信號或可調(diào)的止動件才能使運動按順序繼續(xù)進行;
(5) 被稱為笛卡爾坐標操縱系統(tǒng)的塔式起重機,是垂直排列貯存箱倉庫的組成部分,用于存取貯存箱的內(nèi)裝物,供貯存或提取使用。
2.“末端操縱單元”
在1.1.3.項中,“末端操縱單元”包括夾持器、“有源加工單元”以及附在“機器人”操縱臂末端主夾板上的任何其他工具。
注意:
上述定義中,“有源加工單元”是一種對工件施加動力源、過程能量或對其進行檢測的裝置。
1.1.4.能用來為放射化學分離作業(yè)或熱室提供遠距離操作的遙控機械手,具有以下任一特性:
1.能貫穿0.6m或更厚的熱室壁(“穿壁”作業(yè));或
2.能跨過壁厚為0.6m或更厚的熱室頂(“跨頂”作業(yè))。
技術說明:遠距離操作的機械手把操作員的動作轉遞給遠距離操作臂和末端夾具。機械手可為“主、仆”型機械手,或者為通過控制桿或鍵盤操作的機械手。
1.2.試驗和生產(chǎn)設備
1.2.1.滾壓成形機床和具有滾壓功能的旋壓成形機床和芯軸,如下:
1.該類機床具有以下兩種特性:
1.裝有3個或3個以上滾輪(主動式或導向式);和
2.按照制造廠提出的技術規(guī)格可配備“數(shù)控”單元或計算機控制器;
2.轉筒成形用的芯軸,用其制成內(nèi)徑在75mm至 400mm之間的圓柱形轉筒。
說明: 1.2.1.1.項包括那些只有一個用來使金屬變形的滾輪和兩個用以支撐芯軸但不直接參加變形過程的輔助滾輪的機床。
1.2.2.用于切削或切割金屬、陶瓷或復合材料的機床;根據(jù)制造廠的技術說明書,這類機床可以配備沿 2個或多個軸同時進行“成形控制”的電子裝置,如下:
注意:由其附屬“軟件”控制的“數(shù)控”單元,見 1.4.3.節(jié)。
1.車床,對于加工件直徑大于35mm的車床,按照ISO230/2(1988年)或等效的國家標準,“定位精度”在采取了所有補償手段后沿任一直線坐標可達到小于6μm (總定位精度)。
說明:1.2.2.1.項不包括僅加工貫穿進給的棒料,棒料最大直徑等于或小于42mm,并且無法安裝卡盤能力的棒料車床。車床可對直徑小于42mm的加工零件進行鉆、銑加工。
2.銑床,具有下述任一特征:
1.按照ISO230/2(1988年)或等效的國家標準,“定位精度”在采取了所有補償手段后沿任一直線坐標可達到小于6μm(總定位精度);或
2.有2個或多個成形旋轉軸;或
3.可同時調(diào)正的“成形控制”的5個或以上的軸。
說明:1.2.2.2.項不管制具有以下特征的銑床:
1.X軸行程大于2m;以及
2.按照ISO230/2(1988年)或等效的國家標準,沿X軸的總“定位精度”大于30μm。
3.磨床,具有下述任何一種特征:
1.按照ISO230/2(1988年)或等效的國家標準,“定位精度”在采取了所有補償手段后沿任一直線坐標可達到小于4μm(總定位精度);或
2.有2個或多個成形旋轉軸;或
3.可同時調(diào)正的“成形控制”的5個或以上的軸。
說明:1.2.2.3.項不包括下列磨床:
1.具有下述所有特征的外圓、內(nèi)圓和內(nèi)-外圓磨床:
1.限于最大工件外徑或長度為150mm的加工;
2.限于x,z,與c軸;
2.坐標磨不具有總定位精度小于(優(yōu)于)4μm的z軸或w軸,精度按照ISO230/2(1988)或等效的國家標準定。
4.具有2個或更多個成形旋轉軸并能同時調(diào)整進行“成形控制”的無線型放電加工機(EDM)。
說明:1.按照ISO230/2(1988年)或等效的國家標準進行測量后,根據(jù)以下程序得出聲稱的“定位精度”水平,如果提供給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并得到認可,可以用于每種型號機床的測試以代替對單個機床的測試。按照如下程序得出聲稱的“定位精度”:
1.選擇某一型號5臺機器以供評價;
2.按照ISO230/2(1988年)或等效的國家標準,測量直線坐標精度;
3.測量每臺機器每一軸線的精度值(A)。ISO230/2(1988年)標準或等效的國家標準中介紹了計算精度值的方法;
4.測量每一軸線的平均精度值。此平均值即可成為該型號機器每一軸線聲稱的“定位精度”(?x,?y……);
5.既然1.2.2.項中提到每個直線坐標,因此,將會得出與線性軸數(shù)同樣多的聲稱的“定位精度”值;
6.如果不受1.2.2.1.、1.2.2.2.或1.2.2.3.項管制的某一機床的任何軸線聲稱“定位精度”對磨床而言為6μm或更小和對銑床和車床而言為8μm或更?。▋烧呔凑?/span>ISO230/2(1988年)或等效的國家標準測定),則應要求制造者每18個月重新確定一次精度水平。
2. 1.2.2項不控制限于加工下列部件的專用機床:
1.齒輪
2.曲軸或凸輪軸
3.工具或刀具
4.擠壓機螺桿
技術說明:1.軸應根據(jù)國際標準(ISO841《數(shù)控機床--軸和動作的名稱》)或等效的國家標準命名。
2.二次平行成形未計入成形。(如:在水平鏜床上的w軸或中心線與一次轉軸平行的二次轉軸)。
3.旋轉軸不一定需要旋轉360度。旋轉軸可由絲桿或齒輪-齒條之類線性機構驅動。
4.按1.2.2項所需,可同時調(diào)正的“成形控制”的軸數(shù)是指在加工中沿這些軸或圍繞這些軸可實現(xiàn)工件與刀具間同時的,有關聯(lián)的運動的軸數(shù)。這不包括任何其他的軸,沿這些軸或圍繞這些軸在車床上實現(xiàn)其他有關運動,例如:
1.磨床的輪裝置系統(tǒng);
2.用來裝卸其他工件的平行轉軸;
3.用來從不同端點將同一工件裝入卡盤的沿同一直線的轉軸;
5.具有車、銑、磨3個功能中2個或2個以上動能(如車床具有銑的功能)的工具要分別以1.2.2.1項,1.2.2.2項,和1.2.2.3 項加以評估。
6. 1.2.2.2.3項與1.2.2.3.3項包含基于平行線性動力學設計的機床(例如:并聯(lián)機床),它有5個或以上的非轉動軸。
1.2.3. 尺寸檢驗儀、裝置或系統(tǒng),如下:
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計算機控制的或數(shù)控的坐標測量儀:
1.有2個軸,并且根據(jù)ISO 10360-2(2009)或等效的國家標準,在坐標測量儀運行范圍內(nèi)(即在軸的長度范圍內(nèi))的任何點,沿任一軸(一維)的長度測量的最大允許誤差(以E0x MPE、E0y MPE或E0z MPE的任何組合表示)等于或小于(1.25+L/1000)μm(L是所測長度,單位:mm);或者
2.帶3個或更多個軸,而且根據(jù)ISO 10360-2(2009)或等效的國家標準,在坐標測量儀運行范圍內(nèi)(即在軸的長度范圍內(nèi))的任何點,長度測量的三維(體積)最大允許誤差(E0, MPE)等于或小于(1.7+L/800)μm(L是所測長度,單位:mm)。
技術說明:制造商根據(jù)ISO 10360-2(2009)或等效的國家標準具體規(guī)定的坐標測量儀最精確裝置(例如探頭、觸針長度、運動參數(shù)、環(huán)境中最佳部分)的E0,MPE在采取一切可利用的補償后應與1.7+L/800μm的閥值可比。
2.“線性位移”測量儀,如下:
1.非接觸型測量系統(tǒng),測量范圍不超過0.2mm時,其“分辨率”等于或小于0.2μm;
2.具有下述兩種特性的線性可變差動變壓器系統(tǒng)(LVDT):
1. 1. 對于運行范圍不超5mm的線性可變差動變壓器,從0到全運行范圍內(nèi)測得的“線性度”等于或小于0.1%;或
2. 對于運行測量范圍超過5mm的線性可變差動變壓器,從0到5mm范圍測得的“線性度”等于或小于0.1%;
2. 在標準環(huán)境試驗室,其溫度變化為±1K時,每天漂移量等于或小于0.1%;
3.具有下述兩種特性的測量系統(tǒng):
1.裝有“激光器”;和
2.在溫度變化范圍為±1K的標準溫度和標準壓力下,保持至少12h時:
1.全量程的“分辨率”為0.1μm或更高;和
2.“測量不確定度”等于或小于(0.2+L/2000)μm(L是所測長度,單位:mm);
說明:1.2.3.2.3.項不包括測量用干涉儀系統(tǒng),該系統(tǒng)無閉環(huán)或開環(huán)反饋,裝有“激光器”,用以測量機床、尺寸檢驗儀或相似設備的滑座運動誤差。
技術說明:在1.2.3.2.項中,“線性位移”系指測量探頭與被測物體之間距離的變化。
3.角位移測量儀,其“角位偏差”等于或小于0.00025度;
說明:1.2.3.3.項不管制光學儀器如自動準直儀,它使用準直光(例如:激光)檢測鏡子角位移。
4.同時檢查半殼件線-角位移的系統(tǒng),它具有下述兩種特性:
1.沿任一直線坐標軸的“測量不確定度”,每5mm等于或小于3.5μm;以及
2.“角位偏差”等于或小于0.02度。
說明:1.如果可用作測量的機床達到或超過該測量儀功能所規(guī)定的標準,則應包括在1.2.3.項內(nèi)。
2.如果1.2.3.項中所述尺寸檢驗儀在其工作范圍內(nèi)的任何方面超過規(guī)定的閾值,則這種檢驗機應加以管制。
技術說明:本項中的測量值的所有參數(shù)均有正負之分,即不表示整個范圍。
1.2.4. 受控環(huán)境(真空或惰性氣體)感應爐及其所用電源,如下:
1.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感應爐:
1.能在1123K(850℃)以上溫度條件下工作;
2.感應線圈直徑為600mm或更?。缓?/span>
3.設計輸入功率為5kW或更大;
說明:1.2.4.1.項不管制用于加工半導體晶片的感應爐。
2. 1.2.4.1.項中管制的感應爐電源為專門設計,其額定輸出功率為5kW或更大。
1.2.5. “等靜壓壓力機”和相關設備,如下:
1.“等靜壓壓力機”,具有以下兩個特性:
1.最大工作壓力能夠達到69MPa或更大;和
2.腔室內(nèi)徑超過152mm;
2.為1.2.5.1.項中管制的“等靜壓壓力機”專門設計的鋼模、模型、控制器。
技術說明:1.在1.2.5.項中,“等靜壓壓力機”系指能夠通過各種介質(zhì)(氣體、液體、固體顆粒等)對密閉腔加壓的設備,它能在腔內(nèi)在所有方向上對工件或材料施加相同的壓力。
2.在1.2.5.項中,腔室的內(nèi)部尺寸系指能達到工作溫度和工作壓力,但不包括夾具在內(nèi)的腔室內(nèi)部尺寸。該尺寸將是壓力室內(nèi)徑或絕緣爐室內(nèi)徑的較小者,視哪一個腔室位于另一個腔室里面。
1.2.6. 振動試驗系統(tǒng)、設備、部件,如下:
1.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電動式振動試驗系統(tǒng):
1.使用反饋或閉環(huán)控制技術并包括數(shù)控單元;
2.能在20Hz至2000Hz之間產(chǎn)生10gRMS或更大的振動;和
3.能施加50kN或更大的力(“空臺”測量);
2.數(shù)字控制器,裝有為振動試驗(實時頻寬大于5kHz)設計的“軟件”,該軟件也是為上述1.2.6.1.項管制的系統(tǒng)設計的;
3.裝有或未裝有輔助放大器,能施力50kN或更大(“空臺”測量),可用于上述1.2.6.1.項管制的系統(tǒng)的振動啟動器(振動裝置);
4.設計用來將多臺振動裝置聯(lián)接成一完整振動系統(tǒng)以便能提供50kN或更大的有效合力(“空臺”測量),可用于上述 1.2.6.1.項受管制系統(tǒng)的試驗部件支承結構和電子學裝置;
技術說明:在1.2.6.項中,“空臺”系指沒有夾具及配件的平臺或表面。
1.2.7. 真空爐、受控氣氛冶金熔化爐和鑄造用爐及相關設備,如下:
1.具有以下兩個特性的電弧重熔爐和鑄造用爐:
1.使用自耗電極,其容量在1000cm3至20000cm3之間;和
2.能在1973K(1700℃)以上的熔化溫度工作;
2.具有以下兩個特性的電子束熔化爐以及等離子體霧化和熔化爐:
1.功率為50kW或更大;和
2.能在1473K(1200℃)以上的熔化溫度工作;
3.為1.2.7.1.或1.2.7.2.項中管制的任何用爐專門配備的計算機控制系統(tǒng)和監(jiān)測系統(tǒng)。
1.3.材料
無。
1.4.軟件
1.4.1. 為“使用”第1.1.3.、1.2.1.、1.2.3.、1.2.5.、1.2.6.1.、1.2.6.2.、1.2.6.4.或1.2.7.項中管制的設備專門設計或改進的“軟件”。
說明:為1.2.3.4.項中管制的系統(tǒng)專門設計或改進的軟件包括用于同時測量壁厚和輪廓的“軟件”。
1.4.2.專為“研發(fā)”、“生產(chǎn)”或“使用”上述1.2.2項中管制的設備而設計或改進的“軟件”。
說明:1.4.2項不管制雖產(chǎn)生“數(shù)控”命令代碼但不能直接應用于設備進行各種零件加工的部件加工“軟件”
1.4.3. 供電子裝置或系統(tǒng)的任一組合使用的軟件,以便使該裝置起機床“數(shù)控”單元的作用,即能控制5個或更多個能同時協(xié)調(diào)進行用于“成形控制”的內(nèi)插軸的“軟件”。
說明:1. 無論是單獨出口的還是裝在“數(shù)控”單元或任何子裝置或系統(tǒng)中的“軟件”都受到管制。
2. 1.4.3項對控制單元或機床制造廠為操作未在1.2.2項管制之列的機床而專門設計或改進的“軟件”不管制。
1.5.技術
1.5.1. 遵循“技術控制”,系為“研發(fā)”、“生產(chǎn)”或“使用”1.1.項至1.4.項所管制的設備、材料或“軟件”的技術。
2. 材料
2.1.設備、組件和部件
2.1.1. 用耐液態(tài)錒系元素金屬的材料制造的坩堝,如下:
1.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坩堝:
1. 容積在150cm3(150ml)至8000cm3(8L)之間;以及
2. 用總不純度2%或更低(按重量計)的下述任何一種材料或下述材料組合制造的或作涂層:
1.氟化鈣(CaF2);
2.鋯酸鈣(偏鋯酸鹽)(CaZrO3);
3.硫化鈰(Ce2S3);
4.氧化鉺(Er2O3);
5.氧化鉿(HfO2);
6.氧化鎂(MgO);
7.氮化鈮-鈦-鎢合金(約50%鈮、30%鈦和20%鎢);
8.氧化釔(Y2O3);或
9.氧化鋯(ZrO2);
2.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坩堝:
1. 容積在50cm3(50ml)至2000cm3(2L)之間;以及
2. 用純度為99.9%或更高(按重量計)的鉭制造或作襯里;
3. 具有以下全部特性的坩堝:
1.容積在50cm3(50ml)至2000cm3(2L)之間;
2.用純度98%或更高(按重量計)的鉭制造或作襯里;以及
3.用碳化鉭、氮化鉭或硼化鉭(或其任何組合)的涂層。
2.1.2. 為從重水中回收氚或為生產(chǎn)重水而專門設計或制備的鍍鉑催化劑,用于加速氫和水之間的氫同位素交換反應。
2.1.3.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管狀復合結構:
1. 內(nèi)徑在75mm至400mm之間;和
2. 用2.3.7.1.項中管制的任何一種“纖維或纖絲材料”或2.3.7.3.項中所述碳纖維浸漬樹脂材料制造。
2.2.試驗和生產(chǎn)設備
2.2.1. 氚設施、工廠及其設備,如下:
1. 用于生產(chǎn)、回收、提取、濃縮或處理氚的設施或工廠;
2. 氚設施或工廠用設備,如下:
1. 能夠冷卻到23K(-250℃)或更低溫度的氫或氦的制冷單元,其排熱能力大于150W;
2. 使用金屬氫化物作為貯存或凈化介質(zhì)的氫同位素貯存系統(tǒng)和凈化系統(tǒng)。
2.2.2. 鋰同位素分離設施,工廠以及系統(tǒng)和設備,如下:
注意:等離子體分離過程中的某些鋰同位素分離設備和部件可直接用于鈾濃縮分離的,按照《核出口管制清單》加以管制。
1. 鋰同位素分離設施或工廠;
2. 基于鋰-汞齊工藝過程的鋰同位素分離設備,如下:
1.專門設計用于鋰汞齊的液-液交換填料塔;
2.汞或鋰汞齊泵;
3.鋰汞齊電解槽;
4.濃縮氫氧化鋰溶液用蒸發(fā)器。
3. 為鋰同位素分離專門設計的離子交換系統(tǒng)和為其專門設計的部件;
4. 為鋰同位素分離專門設計的化學交換系統(tǒng)(采用冠醚、穴醚和套索醚)以及為其專門設計的部件。
2.3.材料
2.3.1.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鋁合金:
1.在293K(20℃)時的極限抗拉強度能達到460MPa或更大;以及
2.呈管狀或柱形實心體(包括鍛件),外徑超過75mm。
技術說明:2.3.1.項中所述的“能達到”包括未經(jīng)熱處理的或經(jīng)熱處理的鋁合金。
2.3.2. 鈹金屬、含鈹50%以上(按重量計)的合金、鈹?shù)幕衔锖推渲破芬约叭魏紊鲜鲋破返膹U料或碎屑。
說明:2.3.2.項對以下材料不管制:
1.X射線機或鉆孔測井裝置的金屬窗;
2.專門為電子部件設計的或作為電子線路基片的氧化鈹產(chǎn)品或半成品;
3.綠寶石或海藍寶石形式的綠柱石(鈹和鋁的硅化物)。
2.3.3.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鉍:
1.純度按重量計為99.99%或更高;以及
2.其含銀量按重量計小于10 ppm(十萬分之一)。
2.3.4. 硼-10(10B)同位素富集到大于其天然同位素豐度的各種硼材料,如下:元素硼、化合物、含硼混合物和其制品以及任何前述制品的廢料或碎屑。
說明:2.3.4.項中,含硼混合物包括載硼的材料。
技術說明:硼-10的天然同位素豐度重量百分數(shù)約為18.5(原子百分數(shù)為20)。
2.3.5.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鈣:
1.含金屬雜質(zhì)(除鎂外)低于千分之一(按重量計);以及
2.硼含量低于十萬分之一(按重量計)。
2.3.6. 三氟化氯(ClF3)。
2.3.7. 纖維或纖絲材料,預浸料坯和復合結構,如下:
1.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碳或芳族聚酰氨纖維或纖絲材料:
1.“比模量”為12.7×106m或更大;或
2.“比抗拉強度”為23.5×104m或更大;
說明:2.3.7.1.項不包括具有0.25%或更多(按重量計)酯基纖維表面改性劑的芳族酰氨纖維或纖絲材料。
2.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玻璃纖維或纖絲材料”:
1.“比模量”為3.18×106m或更大;以及
2.“比抗拉強度”為7.62×104m或更大;
3.用2.3.7.1.或2.3.7.2.項所述的碳或玻璃纖維或纖絲材料制成并浸漬了熱固性樹脂的連續(xù)的細線、粗紗、紗或寬度不超過 15mm的帶(預浸料坯)。
技術說明:樹脂構成了復合材料的基體。
技術說明:1. 在2.3.7.項中,“比模量”系指在溫度為296±2K(23±2℃)和相對濕度為50±5%的條件下測量的楊氏模量(單位:N/m2)除以比重(單位:N/m3)。
2. 在2.3.7.項中,“比抗拉強度”系指在溫度為296±2K(23±2℃)和相對濕度為50±5%的條件下測量的極限抗拉強度(單位:N/m2)除以比重(單位:N/m3)。
2.3.8. 鉿金屬、鉿含量超過60%(按重量計)的合金、含鉿量超過60%(按重量計)的鉿化合物和鉿制品,以及任何上述材料的廢料或碎屑。
2.3.9. 鋰-6同位素(6Li)富集到大于其天然同位素豐度的鋰,以及含富集鋰的產(chǎn)品或裝置,如下:單質(zhì)鋰、合金、化合物或含鋰混合物及其制品、以及上述任何材料的廢料或碎屑。
說明:2.3.9.項不包括熱釋光劑量計。
技術說明:鋰-6天然同位素豐度的重量百分數(shù)約為6.5%(原子百分數(shù)為7.5%)。
2.3.10.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鎂:
1.金屬雜質(zhì)(除鈣外)含量少于萬分之二(按重量計);以及
2.含硼量少于十萬分之一(按重量計)。
2.3.11. 馬氏體時效鋼,其在293K(20℃)下極限抗拉強度能達到1950MPa或更大。
說明:2.3.11.項不包括所有各維線性尺寸為75mm或更小的馬氏體時效鋼。
技術說明:2.3.11.項所述的“能達到”包括熱處理前的或熱處理后的馬氏體時效鋼。
2.3.12. 鐳-226(226Ra)、鐳-226合金、鐳-226化合物、含鐳-226的混合物、其制品以及含有上述任何物質(zhì)的產(chǎn)品或裝置;
說明:2.3.12.項不包括以下物項:
1.醫(yī)用施鐳器;
2.含有不超過0.37GBq任何形式鐳-226的產(chǎn)品或裝置。
2.3.13.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鈦合金:
1.在293K(20℃)下的極限抗拉強度“能達到”900MPa或更大;以及
2.呈管狀或圓柱實心體(包括鍛件),外徑超過75mm。
技術說明:2.3.13.項中所述的“能達到”包括熱處理前的或熱處理后的鈦合金。
2.3.14.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鎢、碳化鎢或含鎢90%以上(按重量計)的合金:
1.內(nèi)徑在100mm和300mm之間,呈空心圓柱形對稱體(包括圓柱體扇形段);以及
2.重量超過20kg。
說明:2.3.14.項不包括專門為配重或γ射線準直儀專門設計的鎢制品。
2.3.15. 呈下述形式且鉿含量與鋯含量之比小于1:500(按重量計)的鋯:金屬鋯、含鋯50%以上(按重量計)的合金、化合物、及其制品,以及上述任何材料的廢料和碎屑。
說明:2.3.15.項不包括厚度為0.1mm或更小的鋯箔。
2.3.16. 鎳粉和多孔鎳金屬,如下:
注意:專門為制造氣體擴散膜而制備的鎳粉受《核出口管制清單》管制。
1.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鎳粉:
1.鎳純度99.0%或更高(按重量計);以及
2.平均粒度按ASTM B 330標準或等效的國家標準測量小于10μm;
2.由2.3.16.1.項中管制的材料生產(chǎn)的多孔鎳金屬。
說明:2.3.16.項不管制下列材料:
1.細絲狀鎳粉;
2.單張多孔鎳金屬板,每塊面積不超過1000cm2。
技術說明:2.3.16.2.項指的是通過壓制和燒結2.3.16.1.項所述材料使之成為整個結構內(nèi)具有許多相連的細孔的金屬材料而制成的多孔金屬。
2.3.17. 氚-氫原子比超過千分之一的氚、氚化物和氚的混合物以及含有上述任何一種物質(zhì)的產(chǎn)品和裝置。
說明:2.3.17.項不包括含氚(任何形態(tài))量小于1.48×103GBq的產(chǎn)品或裝置。
2.3.18. 氦-3(3He)、含有氦-3的混合物和含有上述任一種物質(zhì)的產(chǎn)品或裝置;
說明:2.3.18.項不包括氦-3含量少于1g的產(chǎn)品或裝置。
2.3.19.以下形態(tài)適合于制造基于α-n反應的中子源的放射性核素:
錒 225 鋦 244 釙 209
錒 227 锿 253 釙 210
锎 253 锿 254 鐳 223
鋦 240 釓 148 釷 227
鋦 241 钚 236 釷 228
鋦 242 钚 238 鈾 230
鋦 243 釙 208 鈾 232
1. 單質(zhì);
2. 含有α總活度為37GBq/kg或更大的任何這類放射性核素的化合物;
3. 含有α總活度為37GBq/kg或更大的任何這類放射性核素的混合物;
4. 含有任何上述物質(zhì)的產(chǎn)品或裝置。
說明:2.3.19.項不包括所含c的產(chǎn)品或裝置。
2.3.20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錸和錸含量達到或超過90%(按重量計)的合金,以及錸和鎢任意組合含量達到或超過90%(按重量計)的錸鎢合金:
1. 內(nèi)徑在100mm和300mm之間,呈空心圓柱形對稱體(包括圓柱體扇形段);以及
2. 重量超過20kg。
2.4.軟件
無。
2.5.技術
2.5.1.遵循“技術管制”,系為“研發(fā)”、“生產(chǎn)”或“使用”第2.1.項到2.4.項中所管制的設備、材料或“軟件”的“技術”。
3. 鈾同位素分離設備和部件(《核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物品)
3.1.設備、組件和部件
3.1.1.具有下述各種特性,可作為變頻或固定頻率電機驅動裝置使用的頻率變換器或發(fā)電機:
注意1:為氣體離心過程特別設計或配備的變頻器和發(fā)電機按照《核出口管制清單》加以管制。
注意2:為提升或發(fā)揮頻率變化器或發(fā)電機的性能以達到下述特性而專門設計的“軟件”在3.4.2項和3.4.3項實施管制。
1.能提供40VA或更高功率的多相輸出;
2.能在600或更高頻率范圍內(nèi)工作;
3.以及頻率控制精度優(yōu)于0.2%。
說明: 1. 如果用于專用工業(yè)機械和(或)消費品(機床、車輛等)的頻率變換器達到上述特性,同時屬于本清單第一部分總說明(三)所規(guī)定的移走使用的情況的,則按照3.1.1項加以管制。
2. 頻率變換器是否能達到上述指標,需要綜合考慮硬件及軟件情況。
技術說明:1. 3.1.1.項中的頻率變換器亦是通常所稱的變頻器或逆變器。
2. 在市場上銷售的設備,諸如發(fā)電機、電子測試設備、交流電源、變速電機驅動裝置、變速驅動裝置(VSD)、變頻驅動裝置(VFD)、可調(diào)頻率驅動裝置(AFD)或可調(diào)速驅動裝置(ASD)等可能會達到3.1.1項所列指標。
3.1.2. 激光器、激光放大器和振蕩器,如下:
1.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銅蒸氣激光器:
1.工作波長在500nm至600nm之間;以及
2.平均輸出功率為30W或更大;
2.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氬離子激光器:
1.工作波長在400nm至515nm之間;以及
2.平均輸出功率為40W或更大;
3. 下述摻釹的激光器(而不是玻璃激光器),具有1000nm至1100nm的輸出波長,并具有下述任何一種特性:
1. 采用脈沖激發(fā)和Q-開關,其脈沖寬度等于或大于1ns,并具有下述任何一種特性:
1. 單橫模輸出,平均輸出功率超過40W;或
2. 多橫模輸出,平均輸出功率超過50W;或
2. 倍頻后,輸出波長在500nm至550nm之間,倍頻(新波長)平均功率超過40W;
4.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可調(diào)脈沖單模染料激光振蕩器:
1.工作波長在300nm至800nm之間;
2.平均輸出功率超過1W;
3.重復率超過1kHz;以及
4.脈沖寬度小于100ns;
5.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可調(diào)脈沖染料激光放大器和振蕩器:
1.工作波長在300nm至800nm之間;
2.平均輸出功率超過30W;
3.重復率超過1kHz;以及
4.脈沖寬度小于100ns;
說明:3.1.2.5.項不包括單模振蕩器。
6.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紫翠玉激光器:
1.工作波長在720nm至800nm之間;
2.帶寬為0.005nm或更??;
3.重復率大于125Hz;以及
4.平均輸出功率超過30W;
7.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脈沖二氧化碳激光器:
1.工作波長在9000nm至11000nm之間;
2.重復率超過250Hz;
3.平均輸出功率超過500W;以及
4.脈沖寬度小于200ns;
說明:3.1.2.7.項并不意味著要對諸如切割和焊接中應用的更高功率(通常為1至5kW)工業(yè)用二氧化碳激光器實施管制,因為這類激光器采用的是連續(xù)波,或是脈沖寬度超過200ns的脈沖。
8.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脈沖受激準分子激光器(氟化氙、氯化氙和氟化氪):
1.工作波長在240nm至360nm之間;
2.重復率超過250Hz;以及
3.平均輸出功率超過500W;
9. 仲氫喇曼移相器,設計輸出波長為16μm,重復率大于250Hz。
10.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脈沖一氧化碳激光器:
1. 工作波長在5000nm至6000nm之間;
2. 重復率超過250Hz;
3. 平均輸出功率超過200W;
4. 脈沖寬度小于200ns。
說明:3.1.2.10項并不意味著要對諸如切割和焊接中應用的更高功率(通常為1至5kW)工業(yè)用一氧化碳激光器實施管制,因為這類激光器采用的是連續(xù)波,或是脈沖寬度超過200ns的脈沖。
3.1.3.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閥門:
1.標稱尺寸為5mm或更大;
2.采用波紋管密封;以及
3.全部用鋁、鋁合金、鎳或鎳含量60%或更多(按重量計)的鎳合金制造或內(nèi)襯這種材料。
技術說明:對于入口和出口直徑不同的閥門,3.1.3.1.項的標稱尺寸是指最小直徑。
3.1.4. 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超導螺線電磁體:
1.能產(chǎn)生超過2個特斯拉的磁場;
2.長徑比(即長度除以內(nèi)徑)超過2;
3.內(nèi)徑超過300mm;以及
4.在內(nèi)空間中心的50%空間內(nèi),磁場均勻度優(yōu)于1%。
說明:3.1.4.項不包括專門為醫(yī)用核磁共振成像系統(tǒng)(NMR)設計并作為該系統(tǒng)部件出口的磁體。
注意:所謂“部件”并不一定就是同批裝運的實際部件。只要有關的出口文件明確規(guī)定這種“部件”關系,則允許從不同來源單獨裝運。
3.1.5.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高功率直流電源:
1.能在8h期間連續(xù)產(chǎn)生100V或更高的電壓,輸出電流為500A或更大;以及
2. 8h期間電流或電壓穩(wěn)定性優(yōu)于0.1%。
3.1.6.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高壓直流電源:
1.能在8h期間連續(xù)產(chǎn)生20kV或更高的電壓,輸出電流為1A或更大;以及
2. 8h期間電流或電壓穩(wěn)定性優(yōu)于0.1%。
3.1.7. 具有以下全部特性的所有類型的壓力傳感器:
1. 配備用鋁、鋁合金、氧化鋁(礬土或藍寶石)、鎳、鎳含量60%或更多(按重量計)的鎳合金或完全氟化的烴聚合物制造或保護的壓力敏感元件;以及
2. 如果有,封裝壓力敏感元件所必需的,直接接觸過程介質(zhì),由鋁、鋁合金、氧化鋁(礬土或藍寶石)、鎳、鎳含量60%或更多(按重量計)的鎳合金、完全氟化的烴聚合物制造或保護的封裝。
3. 具有以下任一特性:
1.滿量程小于13kPa、精度高于滿量程±1%;或
2.滿量程13kPa或以上、13kPa壓力點測量精度高于±130Pa。
技術說明:1.在3.1.7.項中,壓力傳感器是把壓力測量結果轉變?yōu)榭捎眯盘柕难b置。
2.在3.1.7.項中,“精度”包括常溫下非線性度、滯后量和再現(xiàn)性。
3.1.8.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泵:
1.抽氣口孔徑尺寸為380mm或更大;
2.抽氣速率為15m3/s或更高;以及
3.能產(chǎn)生低于13.3mPa的極限真空。
技術說明:1.抽氣速率在測量點用氮氣或空氣測定。
2.堵住泵抽氣端,可在此抽氣端測定這種極限真空度。
3.1.9. 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波紋管密封渦旋壓縮機和波紋管密封渦旋真空泵:
1. 能達到50m3/h 或更大的入口體積流率;
2. 能達到2:1或更大的壓縮比;
3. 所有與流程氣體接觸的表面均由下列任何材料制造:
1. 鋁或鋁合金;
2. 氧化鋁;
3. 不銹鋼;
4. 鎳或鎳合金;
5. 磷青銅;或
6. 含氟聚合物。
技術說明:1. 在渦旋壓縮機或渦旋真空泵中,一對或多對相互嚙合的渦旋盤或渦盤中形成月牙形氣室,相互嚙合的渦旋盤一個運動而另外一個保持不動。運動的渦盤圍繞不動的渦盤旋轉擺動,而自身不旋轉。隨著動渦輪盤繞靜渦輪盤的運動,轉向機器出口端月牙形氣室逐步縮?。礆怏w被壓縮)。
2. 在波紋管密封渦旋壓縮機或真空泵中,流程氣體通過一個金屬波紋管與泵的潤滑部件和外部大氣完全隔開。波紋管的一端連接到動渦盤,另一端連接到真空泵的殼體。
3. 含氟聚合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 聚四氟乙烯(PTFE);
2. 聚全氟乙丙烯(FEP);
3. 過氟烷氧基(PFA);
4. 聚三氟氯乙烯(PCTFE);
5. 偏氟乙烯-六氟丙烯共聚物。
3.2.試驗和生產(chǎn)設備
3.2.1. 每小時能產(chǎn)250g以上氟的電解槽。
3.2.2. 轉筒制造和裝配用設備、轉筒矯直設備以及波紋管成型箱芯軸和模具,如下:
1.裝配氣體離心機轉筒管件、擋板和端蓋的轉筒裝配設備;
說明:3.2.2.1.項包括精密芯軸、夾鉗和縮套機。
2.使氣體離心機轉筒管件對準共用軸的轉筒矯直設備;
技術說明:在3.2.2.2.項中,這種設備通常是由連接計算機的精密測量探頭組成,該計算機隨后控制諸如用于對準轉筒管件的氣動活塞的動作。
3.生產(chǎn)單曲面波紋管用的波紋管成型芯軸和模具。
技術說明:3.2.2.3.項中所指的波紋管具有下述特性:
1.內(nèi)徑為75mm至400mm;
2.長度為12.7mm或更長;
3.單曲面深度超過2mm;以及
4.是用高強度鋁合金、馬氏體時效鋼或高強度纖維材料制造。
3.2.3. 離心多面平衡機(固定式或便攜式、臥式或立式),如下:
1.用于長度為600mm或更長的柔性轉筒的平衡并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離心平衡機:
1.擺幅或軸頸直徑為75mm或更大;
2.質(zhì)量容量從0.9kg至23kg;以及
3.平衡的旋轉速度能夠超過5000rpm。
2.用于空心圓柱形轉筒部件的平衡并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離心平衡機:
1.軸頸直徑大于75mm;
2.質(zhì)量容量從0.9kg至23kg;
3.通過平衡補償能使剩余的不平衡僅為每個平面0.010kg.mm/kg或更小;以及
4.皮帶傳動型。
3.2.4. 繞線機和相關設備,如下:
1.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繞線機:
1.具有定位、纏繞和卷繞動作可在2個或更多個軸線上進行調(diào)節(jié)和編制程序;
2.專門設計用于制造纖維和纖絲材料的復合結構或鋪層制品;以及
3.能夠卷繞內(nèi)徑在75mm至650mm之間、長度為300mm或更長的圓柱管;
2. 3.2.4.1.項中管制的控制繞絲機用的調(diào)節(jié)和編程器;
3. 3.2.4.1.項中管制的繞線機用的精密芯軸。
3.2.5. 為一個或多個離子源設計或配備的電磁同位素分離器,能提供總的離子束電流為50mA或更大。
說明:1. 3.2.5.項包括能富集穩(wěn)定同位素以及鈾同位素的分離器。
注意:能夠分離一個質(zhì)量單位差的鉛同位素的分離器,必然能夠富集有三個質(zhì)量單位差的鈾同位素。
2. 3.2.5.項包括離子源和收集器都在磁場內(nèi)的分離器,以及兩者都布置在磁場外的分離器。
技術說明:單一50mA離子源可以從天然豐度的給料中每年分離出不到3g的高濃鈾(HEU)。
3.2.6. 質(zhì)譜儀,可用于測量230原子質(zhì)量單位或更大的離子,且分辨率高于2/230,以及這些質(zhì)譜儀的離子源,如下:
注意:專門為分析六氟化鈾在線樣品而設計或制造的質(zhì)譜儀按照《核出口管制清單》加以管制。
1.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zhì)譜儀(ICP/MS);
2.輝光放電質(zhì)譜儀(GDMS);
3.熱電離質(zhì)譜儀(TIMS);
4.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電子轟擊質(zhì)譜儀:
1.準直光束的分析物分子的離子源通過電子束電離的分子束進樣系統(tǒng);
2.能冷卻至193K(-80℃)或更低的溫度以捕獲未被電子束電離的分析物分子的一個或多個冷阱;
5. 配備微量氟離子源的質(zhì)譜儀,設計用于錒系元素或錒系氟化物。
技術說明:1. 3.2.6.4項描述的是常用于六氟化鈾氣體樣品同位素分析的質(zhì)譜儀。
2. 3.2.6.4項中的電子轟擊質(zhì)譜儀也被稱作電子沖擊質(zhì)譜儀或電子電離質(zhì)譜儀。
3. 在3.2.6.4.2項中,“冷阱”是一種通過將氣體分子凝結或凍結在冷的表面上來捕集氣體分子的裝置。為實現(xiàn)此項管制,閉環(huán)氣態(tài)氨低溫真空泵不是冷阱。
3.3.材料
無。
3.4.軟件
3.4.1. 為“使用”3.2.3.或3.2.4.項中管制的設備專門設計的“軟件”。
3.4.2. 為加強或發(fā)揮3.1.1項未管制設備的性能特性以便其達到或超過3.1.1.項規(guī)定特性而專門設計的“軟件”或加密密鑰/ 代碼。
3.4.3. 為加強或發(fā)揮3.1.1.項受控設備的性能特性而專門設計的“軟件”。
3.5.技術
3.5.1. 遵循“技術管制”,系為“研發(fā)”、“生產(chǎn)”或“使用”3.1.項到3.4.項中管制的設備、材料或“軟件”的“技術” 。
4. 重水生產(chǎn)廠的有關設備(《核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物品)
4.1.設備、組件和部件
4.1.1. 專用填料,用來從天然水中分離出重水,并具有以下兩種特性:
1.用磷青銅網(wǎng)制成(經(jīng)過化學處理以提高其潤濕性);以及
2.設計用于真空蒸餾塔。
4.1.2. 泵,可以用來循環(huán)液態(tài)氨(KNH2/NH3)中被稀釋的或被濃縮的鉀酰胺催化劑溶液并具有下述所有特性:
1.氣密的(即密封的);
2.容量超過8.5m3/h;以及
3.以下任一特性:
1.用于濃縮的鉀酰胺溶液(1%或更高),工作壓力為1.5至60MPa(15-600個大氣壓);或
2.用于稀釋的鉀酰胺溶液(小于1%),工作壓力為20至60MPa(200-600個大氣壓)。
4.1.3. 渦輪蒸發(fā)器或渦輪蒸發(fā)器-壓縮機裝置,具有以下兩種特性:
1.工作時出口溫度為35K(-238℃)或更低;以及
2.氫氣通過量為每小時1000kg或更多。
4.2.試驗和生產(chǎn)設備
4.2.1. 水-硫化氫交換板式塔及其內(nèi)接觸器,如下:
注意:關于專門為生產(chǎn)重水而設計或配有的交換塔,見《核出口管制清單》。
1.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水-硫化氫交換板式塔:
1.標準工作壓力可達到2MPa或更高;
2.用細晶粒碳鋼制成,其奧氏體晶粒度為5級或5級以上,按ASTM標準(或等效的國家標準);和
3.直徑1.8m或更大;
2. 4.2.1.1.項中管制的水-硫化氫交換板式塔的內(nèi)接觸器
技術說明:塔的內(nèi)接觸器是各種扇形板,有效組裝直徑為1.8m或更大,其設計有利于逆流接觸并用碳含量為0.03%或更低的耐硫化氫、水混合物腐蝕的不銹鋼制成。這些接觸器可為篩板、浮閥塔板、泡罩塔盤或柵板塔盤。
4.2.2. 具有下述全部特性的氫-低溫蒸餾塔:
1.工作時的內(nèi)部溫度為35K(-238℃)或更低;
2.工作時的內(nèi)部壓力為0.5MPa至5MPa(5-50個大氣壓);
3.用以下任一材料制成:
1.用含硫量低并采用奧氏體晶粒度為5級或5級以上,按ASTM標準(或等效的國家標準)300系列細晶粒不銹鋼制成;或
2.耐低溫并與H2相容的等效材料;以及
4.內(nèi)徑為30cm或更大,“有效長度”為4m或更長。
技術說明:“有效長度”是指填料塔中填充材料的有效高度或版式塔中內(nèi)接觸板的有效高度。
4.3.材料
無。
4.4.軟件
無。
4.5.技術
4.5.1. 遵循“技術控制”,系為“研發(fā)”、“生產(chǎn)”或“使用”4.1.項到4.4.項中管制的設備、材料或“軟件”的“技術” 。
5.研制核爆炸裝置所用的試驗和測量設備
5.1.設備、組件和部件
5.1.1.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光電倍增管:
1.光電陰極面積大于20cm2;以及
2.陽極脈沖上升時間小于1ns。
5.2.試驗和生產(chǎn)設備
5.2.1.具有以下兩組特性之一的閃光X射線發(fā)生器或脈沖電子加速器:
1. 1.加速器峰值電子能量為500KeV或更高,但低于25MeV;以及
2.品質(zhì)因數(shù)(K)為0.25或更高;或
2. 1.加速器峰值電子能量為25MeV或更高;以及
2.峰值功率超過50MW。
說明:5.2.1.項不包括為非電子束或X射線輻射用(例如電子顯微鏡)和醫(yī)用裝置部件的加速器。
技術說明:1.品質(zhì)因素K定義為K=1.7×103V2.65Q。V是峰值電子能量(單位:百萬電子伏),如果加速器電子束脈沖寬度小于或等于1μs時間,則Q為總的加速電荷(單位:庫侖);如果加速器電子束脈沖寬度大于1μs時,則Q為1μs 內(nèi)的最大加速電荷。Q等于i對t的積分,時間區(qū)間在1μs或電子束脈沖寬度,兩者中取較小者(Q=∫idt),公式中i是電子束電流(單位:A),t是時間(單位:s)。
2.峰值功率=(峰值電位,單位:V)×(電子束峰值電流,單位:A)。
3.電子束脈沖時間寬度:在用微波加速腔的加速器里,電子束脈沖時間寬度是1μs或是微波調(diào)制器一個脈沖產(chǎn)生的聚束團的持續(xù)時間,兩者中取較小者。
4.電子束峰值電流:在用微波加速腔的加速器里,電子束峰值電流為聚束團持續(xù)時間內(nèi)的平均電流。
5.2.2. 高速炮系統(tǒng)(推進劑、氣體、線圈炮、電磁炮、電熱炮或其他先進的系統(tǒng)),能夠把彈丸加速至每秒1.5km或更快。
5.2.3. 高速相機和成像裝置及其部件,如下:
注意:為加強或發(fā)揮相機或成像裝置的性能以達到下述特性而專門設計的“軟件”在5.4.1項和5.4.2項實施管制。
1. 下列掃描相機和為其專門設計的部件:
1. 記錄速度超過0.5mm/μm的掃描相機。
2. 電子掃描相機,時間分辨率為50ns或更?。?/span>
3. 5.2.3.1.2項中所述相機的掃描管;
4. 為與具有模塊式結構并能達到5.2.3.1.1項或5.2.3.1.2.項性能指標的掃描相機結合使用而專門設計的插件;
5. 為5.2.3.1.1.項所述相機專門設計的同步電子部件和旋轉組件(由渦輪、反射鏡和軸承組成)
2.下列分幅相機和為其專門設計的部件:
1. 記錄速率超過每秒225 000幀的分幅相機;
2. 幀曝光時間為50ns或更短的分幅相機;
3. 為5.2.3.2.1項或5.2.3.2.2項所述相機專門設計的選通(快門)時間為50ns或更少的分幅管和固態(tài)成像器件;
4.為與具有模塊式結構并能達到5.2.3.2.1項或5.2.3.2.2項性能指標的分幅相機結合使用而專門設計的插件;
5.為5.2.3.2.1項或5.2.3.2.2項所述相機專門設計的同步電子部件和旋轉組件(由渦輪、反射鏡和軸承組成)。
3. 下列固態(tài)或電子管相機和為其專門設計的部件:
1.選通(快門)時間為50ns或更小的固態(tài)相機或電子管相機;
2.為5.2.3.3.1項所述相機專門設計的選通(快門)時間為50ns或更小的固態(tài)成像裝置和圖像增強管;
3.選通(快門)時間為50ns或更小的電光快門裝置(克爾盒或泡克耳斯盒);
4.為與具有模塊式結構并能達到5.2.3.3.1項性能指標的相機結合使用而專門設計的插件。
技術說明:高速單幀相機可單獨用于產(chǎn)生一項動態(tài)事件的單一圖像,或可將若干這類相機與順序觸發(fā)系統(tǒng)相結合,以產(chǎn)生一項事件的多幅圖像。
5.2.5. 流體動力學實驗專用儀器儀表,如下:
1.用于測量速度超過1km/s、持續(xù)時間間隔少于10μs的速度干涉儀;測量壓力超過10GPa的沖擊壓力計,包括用錳銅、鐿和聚偏二氟乙烯制成的壓力計;
3.壓力超過10GPa的石英壓力傳感器。
說明:5.2.5.1.項包括諸如適用于任意反射體的速度干涉儀系統(tǒng)(VISARs)和多普勒激光干涉儀(DLIs)和光子多普勒測速儀(PDV),即外差測速儀(Het-V)等速度干涉儀。
5.2.6.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高速脈沖發(fā)生器及其脈沖頭:
1.在小于55歐姆電阻負載上的輸出電壓大于6V;以及
2.“脈沖上升時間”小于500ps。
技術說明:1. 在5.2.6.2.項中,“脈沖上升時間”定義為電壓幅度從10%增至90%時的時間間隔。
2. 脈沖頭是為接受電壓階躍函數(shù)并使之形成可包括矩形脈沖、三角形脈沖、階躍脈沖、沖擊脈沖、指數(shù)脈沖或單周期脈沖等各類脈沖形式而設計的脈沖形成網(wǎng)絡。脈沖頭可以是脈沖發(fā)生器的一個整體組成部分,可以是該裝置的一個插件模塊,或可以是一個外部連接裝置。
5.2.7. 為測試高能炸藥或爆炸裝置而設計的具有下列兩種特性的高爆炸藥安全殼、爆室、容器和其他類似封隔裝置:
1. 旨在完全容納2kg梯恩梯或更大當量炸藥;
2. 具有能實時或延遲傳遞診斷或測量信息的設計元素或特征。
5.3.材料
無。
5.4.軟件
5.4.1. 為加強或發(fā)揮 5.2.3 項未控制設備的性能特性以便其達到或超過 5.2.3 項規(guī)定特性而專門設計的“軟件”或加密密鑰/代碼。
5.4.2. 為加強或發(fā)揮 5.2.3.項受控設備的性能特性而專門設計的“軟件”或加密密鑰/代碼。
5.5.技術
5.5.1. 遵循“技術控制”,系為“研發(fā)”、“生產(chǎn)”或“使用”5.1.項到5.4.項中管制的設備、材料或“軟件”的“技術” 。
6.核爆炸裝置的部件
6.1.設備、組件和部件
6.1.1. 雷管和多點起爆系統(tǒng),如下:
1.電驅動的炸藥雷管,如下:
1.爆炸橋(EB);
2.爆炸橋絲(EBW);
3.沖擊片;
4.爆炸箔起爆器(EFI);
2.使用單個或多個雷管的裝置,該裝置設計成可由單一的點火信號幾乎同時(傳遍炸藥面到起爆的時間小于2.5μs)起爆炸藥面(其面積超過5000mm2)。
說明:6.1.1.項不管制僅使用起爆藥(如疊氮化鉛)的雷管。
技術說明:6.1.1.項中所述雷管均利用一個小導電體(例如橋、橋絲或箔),當上升時間短的大電流電脈沖通過上述導電體時,使它爆炸而汽化。在非沖擊片型雷管里,爆炸的導電體引起相接觸的高能炸藥如太安(PETN,季戊四醇四硝酸酯)化學爆轟。在沖擊片型雷管里,導電體的爆炸蒸汽驅動“飛片”或“沖擊片”飛過一個間隙,撞擊炸藥而引起化學爆轟。在某些設計中,沖擊片是由磁力驅動。術語“爆炸箔”雷管,可以指“爆炸橋”雷管,或指“沖擊片”型雷管。“起爆器”有時也被用來代替“雷管”。
6.1.2. 點火裝置和等效大電流脈沖發(fā)生器,如下:
1.引爆多個上述6.1.1.項中管制的雷管用雷管點火裝置(起爆系統(tǒng)、點火裝置),包括帶電的、爆炸驅動的和光學驅動的點火裝置;
2.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模塊式電脈沖發(fā)生器(脈沖源):
1.設計成便攜式、可移動或加固型;
2. 能在不足15μs時間內(nèi)將能量輸入小于40歐姆的負載;
3. 輸出電流大于100A;
4. 尺寸小于30cm;
5. 重量小于30kg;以及
6. 專用于寬溫度范圍(-50至100℃),或專用于宇航。
3. 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微型點火裝置:
1. 尺寸小于35cm;
2. 額定電壓等于或大于1kV;
3. 電容等于或大于100nH。
說明:光學驅動點火裝置包括采用激光起爆和激光充電的裝置。爆炸驅動點火裝置包括爆炸鐵電和爆炸鐵磁點火裝置類型。 6.1.2.2.項包括氙閃光燈激勵器。
6.1.3. 開關裝置,如下:
1.具有下列所有特性的冷陰極管,不管是否充了氣體,其作用類似于火花隙:
1.含有3個或更多的電極;
2.陽極峰值額定電壓為2.5kV或更高;
3.陽極峰值額定電流為100A或更強;以及
4.陽極延遲時間為10μs或更短;
說明:6.1.3.1.項包括氣體弧光放電充氣管和真空靜電噴射管。
2.具有下列兩種特性的觸發(fā)式火花隙:
1.其陽極延遲時間為15μs或更短;以及
2.陽極峰值額定電流為500A或更大;
3.具有下述所有特性并執(zhí)行快速開關功能的模件或組件:
1.陽極峰值額定電壓高于2kV;
2.陽極峰值額定電流為500A或更大;以及
3.接通時間為1μs或更短。
6.1.4. 具有下述任一組特性的脈沖放電電容器:
1. 1.額定電壓大于1.4kV;
2.儲能大于10J;
3.電容大于0.5μF;以及
4.串聯(lián)電感小于50nH;或
2. 1.額定電壓大于750V;
2.電容大于0.25μF;和
3.串聯(lián)電感小于10nH。
6.1.5.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中子發(fā)生器系統(tǒng)(包括中子管):
1.在無外真空系統(tǒng)條件下工作;以及
2. 1. 利用靜電加速來誘發(fā)氚-氘核反應;或
2. 利用靜電加速來誘發(fā)氘-氘核反應,并能輸出3×109個中子或更多中子。
6.1.6. 具有以下特性的為雷管提供低電感通路的帶狀線:
1. 額定電壓大于2kV;
2. 電感小于20nH。
6.2.試驗和生產(chǎn)設備
無。
6.3.材料
6.3.1. 含有超過2%(按重量計)的下述任何一種物質(zhì)的高能炸藥或混合物:
1.(環(huán))四亞甲基四硝胺(HMX)(CAS 2691-41-0);
2.(環(huán))三亞甲基三硝基胺(RDX)(CAS 121-82-4);
3.三氨基三硝基苯(TATB)(CAS 3058-38-6);
4.氨基二硝基苯并氧化呋咱或7-氨基-4,6-硝基苯并呋咱-1-氧化物(ADNBF)(CAS 97096-78-1);
5. 1,1-二氨基-2,2-二硝基乙烯(DADE或FOX7)(CAS 145250-81-3)
6. 2,4-二硝基咪唑(DNI)(CAS5213-49-0)
7. 二氨基氧化偶氮呋咱(DAAOF或DAAF)(CAS78644-89-0)
8. 二氨基三硝基苯(DATB)(CAS1630-08-6)
9. 二硝基甘脲(DNGU或DINGU)(CAS55510-04-8)
10. 2,6-雙(苦基氨基)-3,5-二硝基吡啶(PYX)(CAS 38082-89-2)
11. 3,3′-二氨基-2,2′,4,4′,6,6′-六硝基聯(lián)苯或二苦酰胺(DIPAM)(CAS17215-44-0)
12. 二氨基偶氮呋咱(DAAzF)(CAS78644-90-3)
13. 1,4,5,8-四硝基-噠嗪并[4,5-d]噠嗪(TNP)(CAS229176-04-9)
14. 六硝基芪(HNS)(CAS20062-22-0);或
15. 晶體密度大于1.8g/cm3、爆速超過8000m/s的各種炸藥。
6.4.軟件
無。
6.5.技術
6.5.1. 遵循“技術控制”,系為“研發(fā)”、“生產(chǎn)”或“使用”6.1.項到6.4.項中管制的設備、材料或“軟件”的“技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