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導則 HAD 401/10-2020
放射性廢物地質處置設施
國家核安全局2020年1月19日批準發(fā)布
國家核安全局
放射性廢物地質處置設施
(2020年1月19日國家核安全局批準發(fā)布)
本導則自2020年1月19日起實施
本導則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解釋
本導則是指導性文件。在實際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導則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須證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與本導則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 錄
1 引言........................................................................................................................... 6
1.1 目的................................................................................................................. 6
1.2 適用范圍......................................................................................................... 6
2 地質處置設施的一般要求....................................................................................... 6
2.1 分步實施......................................................................................................... 6
2.2 基本安全要求................................................................................................. 6
2.3 輻射防護要求................................................................................................. 7
3 安全策略................................................................................................................... 7
3.1 包容和隔離..................................................................................................... 7
3.2 堅穩(wěn)性............................................................................................................. 8
3.3 多重屏障及其安全功能................................................................................. 8
3.4 被動安全......................................................................................................... 8
4 安全全過程系統(tǒng)分析............................................................................................... 9
4.1 一般要求......................................................................................................... 9
4.2 各階段的安全評價......................................................................................... 9
5 各階段的安全要求................................................................................................. 10
5.1 地質處置設施選址....................................................................................... 10
5.2 地質處置設施設計....................................................................................... 12
5.3 地質處置設施建造....................................................................................... 12
5.4 地質處置設施運行....................................................................................... 13
5.5 地質處置設施關閉....................................................................................... 14
5.6 地質處置設施關閉后................................................................................... 15
6 監(jiān)測與檢查............................................................................................................. 15
6.1 監(jiān)測和檢查計劃........................................................................................... 15
6.2 監(jiān)測............................................................................................................... 16
6.3 檢查............................................................................................................... 17
7 質量保證................................................................................................................. 18
7.1 質量保證大綱............................................................................................... 18
7.2 質量保證實施............................................................................................... 18
名詞解釋..................................................................................................................... 20
放射性廢物地質處置設施(以下簡稱地質處置設施)的處置對象包括高水平放射性廢物、不進行后處理的乏燃料以及不適合進行近地表處置的其他放射性廢物,這決定了放射性廢物地質處置需要采取更高水平的包容和隔離措施。本導則規(guī)定了放射性廢物地質處置安全的一般要求,為地質處置設施的安全有序研發(fā)提供指導和建議,以保護工作人員、公眾和環(huán)境安全。
本導則適用于地質處置設施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關閉和關閉后全過程,也適用于地質處置設施的研究。
為實現安全處置目標,地質處置設施的研發(fā)一般應分階段實施,包括處置概念研究,地質處置設施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關閉和關閉后等,各階段的劃分沒有嚴格的界限,部分工作可重疊,必要時應當考慮地質處置設施有關決策和工程實施過程的可逆性。
2.2.1安全是地質處置設施研發(fā)從始至終考慮的首要因素。應以迭代的方式對場址和處置方案的安全性、適宜性和經濟技術可行性開展評價,以便為地質處置設施提供最優(yōu)化的安全水平。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基礎上,應考慮地質處置設施的公眾接受度、成本、土地性質和使用情況、現有基礎設施和運輸條件等因素。
2.2.2應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測試和分析方法論證地質處置設施各個組成部分的適宜性和實用性,并確保地質處置設施研發(fā)各階段所做決策的安全水平達到監(jiān)管要求。
2.2.3應當依靠有效的運行控制系統(tǒng)和管理措施來保障地質處置設施的運行安全,應采用成熟的或經過驗證的方法對地質處置設施正常運行和事故工況下的所有輻射危害進行評價。
2.2.4地質處置設施的設計應遵循縱深防御的原則,應通過多重屏障對放射性廢物進行隔離,確保輻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盡可能低的水平,以實現地質處置設施關閉后的安全。應通過安全評價論證地質處置設施關閉后的安全。
2.2.5地質處置設施的核安保水平應與放射性危害水平及所接收廢物的毒性相匹配,有必要采取核安保措施來防止未經允許的個人進入及未經授權的放射性材料轉移,安全措施和核安保措施應綜合協(xié)調。
2.3.1地質處置設施正常運行和事故工況下對工作人員和公眾造成的輻射照射應符合GB 18871的要求。
2.3.2地質處置設施關閉后經各種途徑向環(huán)境釋放的放射性核素對公眾中任何個人造成的持續(xù)照射,其劑量約束值一般不超過0.25mSv/a。
3.1.1應選擇適宜的場址并合理設計工程屏障,以包容放射性核素并延緩核素的釋放。對于高水平放射性廢物,包容期應不少于1,000年。
3.1.2應通過工程屏障和天然屏障系統(tǒng),將放射性核素與人類可接近的生物圈相隔離,限制放射性核素向生物圈的釋放。對于高水平放射性廢物,隔離期應不少于10,000年。
3.1.3為避免地表侵蝕作用和極端自然事件的不利影響,地質處置設施應位于地表以下數百米深的穩(wěn)定地質體中,具體深度應綜合考慮待處置對象的特性、氣候變化條件、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地球化學和工程地質特性等因素。
3.1.4地質處置設施應避開已知的地下礦產和其他有價值的資源產地,以避免遭受人類活動干擾的風險。
3.1.5應通過安全評價對地質處置設施的包容和隔離能力進行論證,以確認地質處置設施滿足安全要求。
3.2.1應通過工程方案、被動安全措施、縱深防御策略等的可靠性、有效性來確保地質處置系統(tǒng)的堅穩(wěn)性。
3.2.2應通過多種論證手段確保安全評價的堅穩(wěn)性。
3.3.1應通過工程屏障和天然屏障組成的多重屏障系統(tǒng)(包括廢物體、廢物處置容器、緩沖回填材料、地質體)有效防御輻射危害,以保護人類與環(huán)境免受輻射照射的影響。
3.3.2應通過多重屏障的安全功能為整個地質處置設施提供整體安全,其整體安全不得過分依賴某個單一屏障的安全功能。
3.3.3工程屏障應具備以下安全功能:廢物體長期包容放射性核素的特性,廢物處置容器的長期抗腐蝕性和良好的力學特性,緩沖回填材料有效阻滯地下水入侵和放射性核素遷移的特性等。
3.3.4天然屏障應具備以下安全功能:穩(wěn)定的地質條件,低滲透性,有利的地下水化學條件,良好的阻滯放射性核素遷移的特性,保護地質處置設施免受自然事件和人類活動干擾的特性。
設計、建造、運行和關閉地質處置設施時,應盡可能采取被動安全措施確保設施的長期安全,并將設施關閉后需要持續(xù)進行主動維護的必要性減至最少。
4.1.1安全全過程系統(tǒng)分析是地質處置設施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關閉各階段安全分析評價的總和,應包括對地質處置設施所有安全問題的分析和評價,以證明處置系統(tǒng)的堅穩(wěn)性、對人類和環(huán)境的防護水平滿足相關法規(guī)標準的要求,并且輻射防護水平已達到最優(yōu)化。安全全過程系統(tǒng)分析最重要的關注內容是地質處置設施關閉后的長期安全。
4.1.2安全全過程系統(tǒng)分析涉及的各類文件、軟件、模型、數據資料應具有可追溯性,應對其進行完整的記錄并歸檔,并隨著地質處置設施研發(fā)進程而不斷更新完善。
4.2.1地質處置設施的各階段都應進行安全評價,而且地質處置設施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關閉和關閉后各階段的安全評價都是為了關閉后安全服務的。
4.2.2安全評價所需數據的數量和詳細程度取決于具體評價目標。初期評價可基于相對簡單的模型,使用保守或參考數據;地質處置設施完成設計、進入建造及之后的運行、關閉階段,對應的安全評價應使用翔實的數據和模型,并采取可靠的質量保證措施。
4.2.3應識別和分析影響安全評價結果的情景、計算模型、資料或數據中的所有重要因素及其不確定性。對于地質處置,一般應建造地下實驗室,以便為地質處置設施的研發(fā)、安全評價關鍵數據的獲取和工程方案的示范驗證提供與真實處置環(huán)境相似的現場研發(fā)平臺。
4.2.4應對處置系統(tǒng)各組成部分的安全功能及其相互作用進行詳細描述,并進行深入評價,包括:長期氣候演變,圍巖地質條件、水文地質、地球化學等長期演化,生物圈演化,工程屏障在熱-水-應力-化學-輻射等耦合作用下的長期性能。
4.2.5宜采用以情景開發(fā)為基礎的安全評價方法,分析放射性核素的釋放和遷移,從而對地質處置設施關閉后的安全性作出評價。
4.2.6關閉后的安全評價應包括處置系統(tǒng)及其演變的描述、處置系統(tǒng)性能的評價、地質處置設施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的論證、人類無意闖入活動的評價、不確定性的分析、質量保證的描述等。
4.2.7應根據場址、設施和擬處置廢物的特性以及最大/峰值劑量出現的時間,確定關閉后安全評價的時間尺度。
4.2.8宜根據評價目的、廢物特性、處置系統(tǒng)特點等將評價時間分成相對獨立的幾段,以適應不同的評價深度和安全指標。如對于高水平放射性廢物的深地質處置,安全評價的時間尺度為100萬年。輻射危害和釋熱顯著的1,000年內,應進行全面和詳細的定量評價;1,000年至10,000年,應進行重點評價,包括定量和定性評價;10,000年至100萬年,以定性評價為主,并適當補充天然類比等證據。
5.1.1選址過程分為規(guī)劃選址、區(qū)域調查、場址特性評價和場址確認四個階段。各階段的劃分沒有截然明確的界限,一般會有若干相關聯的重疊性工作,但總體上是逐步深入的。
5.1.2規(guī)劃選址階段
(1)規(guī)劃選址階段,應依據已有資料、選址規(guī)劃和選址準則,在全國范圍內確定出一個或若干個社會經濟條件和自然條件均有利的預選區(qū),同時提出這些預選區(qū)中可能的預選地段及候選的地質處置設施圍巖類型。
(2)選址規(guī)劃應對時間、經費和人力等要求作出估算,還應確定選址研究工作的內容。選址規(guī)劃應包括:待處置廢物的類型與數量、選址和場址特性評價中所采用的準則、選址工作程序、工作內容、時間進度、經費估算和對地質處置設施長期安全性能的考慮。
(3)本階段需對若干重點地區(qū)進行實地踏勘,進行適當的野外地表調查工作和室內分析工作,并進行綜合分析對比。
5.1.3區(qū)域調查階段
(1)區(qū)域調查階段,應在一個或若干個預選區(qū)內篩選出2個或2個以上適宜建造地質處置設施的候選場址。
(2)區(qū)域調查階段的工作包括地段篩選和候選場址篩選。
(3)地段篩選是對預選區(qū)中的具有有利條件的地段開展區(qū)域地質和區(qū)域水文地質調查以及其他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方面的調查,初步了解深部巖體或巖層的特性。地段篩選階段應從預選區(qū)中篩選出若干個滿足要求的預選地段,既可以是一個預選區(qū)中的若干個預選地段,也可以是2個或2個以上預選區(qū)中的若干個預選地段。
(4)候選場址篩選是對篩選出的預選地段開展詳細的地表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學方面的調查,深入了解深部巖體或巖層的特性。其工作目標是在預選地段中篩選出若干個(2個或2個以上)適宜建造地質處置設施的候選場址,供進一步比選和場址特性評價。
5.1.4場址特性評價階段
(1)場址特性評價階段,應對2個或2個以上候選場址進行比選。通過深入的勘查、研究和安全評價,從不同角度,尤其是從安全角度和地質處置設施建設可行性角度評價和比較候選場址的適宜性。
(2)在場址特性評價階段應查明地質處置設施圍巖的規(guī)模、形態(tài)、產狀、內部結構、地下水等各類特征,獲得詳細的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及環(huán)境條件等相關規(guī)范要求的可靠資料及相關參數。同時還應當深入調查,獲取運輸條件、人口及社會經濟條件和放射性本底等資料。
(3)對候選場址和處置概念,需進行安全評價,以評價在該場址建造地質處置設施的可行性。
(4)本階段應提出推薦場址。推薦場址的確定需要綜合考慮、比較和評價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震地質、地球化學、放射性本底、資源、能源、環(huán)境、社會經濟、政治和公眾接受等各方面的因素。
5.1.5場址確認階段
(1)場址確認階段,應在推薦場址上進行更詳細的場址調查,以進一步確認推薦場址的安全性,對場址適宜性給出明確的結論,并為地質處置設施的施工設計、安全評價、環(huán)境影響評價和申請建造許可等工作提供所有必需的場址資料。
(2)場址確認階段的任務是對推薦場址進行地質處置設施建設之前的詳細勘查和研究,以詳細查明地質處置設施圍巖的規(guī)模、形態(tài)、產狀、內部結構、地下水等各類特征。對于高水平放射性廢物地質處置,應當在推薦場址上建造地下實驗室,并開展現場研究,以詳細查清場址的各類特性,建立場址三維模型和場址放射性核素遷移等模型,以最終確認場址。
(3)場址確認階段應通過現場核素遷移試驗獲取礦物和圍巖對重要核素的吸附容量、核素在圍巖中的有效擴散速率、核素化學形態(tài)及其溶解度等特性資料。
(4)場址確認階段應確定地質處置設施最終場址。在確定地質處置設施最終場址以后,仍有必要繼續(xù)進行進一步的場址特性調查和觀測工作。
5.2.1為了保障地質處置設施關閉后的安全,地質處置設施的設計應符合堅固、簡單、技術可行以及被動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地質處置設施應充分利用地質體固有的特征,并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工程屏障對天然屏障的補充作用,以便在地質處置設施關閉后有效包容并阻滯放射性核素的釋放和遷移,使其安全功能長期有效。
5.2.2應根據輻射照射情況和危害大小對地質處置設施運行階段的各種操作進行分類管理,必要時應進行輻射分區(qū)管理。
5.2.3為確保平行開展的廢物包就位作業(yè)和新的處置巷道開挖作業(yè)等活動的安全,應選擇合適的輻射防護、礦山安全、工業(yè)安全及土建安全標準,對地質處置設施進行綜合設計。
5.2.4地質處置設施設計應與地下實驗室合理銜接,以使地下實驗室的工程方案示范驗證結果能支持地質處置設施的設計開展。
5.2.5應對地質處置設施設計的所有設計文檔建立完整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并定期更新。
5.3.1地質處置設施的建造應與經過論證并批準的設計方案保持一致。開工后設計方案進行必要的修改必須經過再次論證并獲得批準。
5.3.2地質處置設施建造期間,應盡可能降低對地質環(huán)境的擾動,以保護天然屏障對放射性核素固有的包容與隔離性能。
5.3.3地表工程的施工應遵循現有核設施或工業(yè)設施的安全標準。針對已開始運行并接收廢物的場址的新增建造,應采取優(yōu)化的輻射防護方案,并對地質環(huán)境進行持續(xù)調查和監(jiān)測,以便持續(xù)深化和優(yōu)化處置工程設計。
5.4.1地質處置設施接收的廢物包必須符合相關安全標準,并確保不會對地質處置設施運行、關閉和關閉后安全造成無法接受的不利影響。
5.4.2應盡早發(fā)布廢物包接收準則,以便協(xié)調廢物包處置之前的安全管理,并作為安全全過程系統(tǒng)分析的組成部分,對廢物產生、廢物處理和廢物特性的評價等進行有效控制。
5.4.3廢物包接收準則應包括對地質處置設施運行和關閉后安全重要的廢物特性,包括:
(1)單個廢物包中容許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水平;
(2)單個廢物包中容許的易裂變材料數量;
(3)單個廢物包中容許的非腐蝕性游離狀態(tài)液體含量;
(4)單個廢物包中容許的衰變釋熱量;
(5)單個廢物包容許的表面劑量率和表面污染水平;
(6)單個廢物包容許的尺寸、質量和其他制造規(guī)格;
(7)廢物包和廢物體化學與物理特性的允許范圍;
(8)廢物包中不容許的物質或特征;
(9)隨運檔案材料的要求。
還應適當考慮輔助廢物接收準則,包括廢物整備方法等。
5.4.4應對待處置廢物進行特性鑒定和評價,以便為廢物包接收準則提供充分的資料依據。應對廢物處置容器處置后的功能退化進行模擬和試驗,以論證其在預期演變和非預期演變情景下的物理和化學穩(wěn)定性。
5.4.5地質處置設施的運行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要求,以確保運行和關閉后的安全。
5.4.6應定期修訂和更新安全評價報告,論證正常運行和事故工況,以及可能的外部事件(如火災、洪澇、爆炸、塌陷、地震等)條件下,地質處置設施對工作人員和公眾的輻射危害始終處于合理、可行和盡可能低的水平。
5.4.7在運行前,應對地質處置設施各個部分進行調試,以驗證工程設計、安全相關設備以及運行作業(yè)程序達到規(guī)定的性能要求。
5.4.8應制定地質處置設施運行的應急預案,以便通過應急措施和補救手段來處理事故工況,從而阻止或盡量減少放射性污染的擴散。
5.4.9廢物管理、暫存或處置區(qū)的入口和通道應實時監(jiān)控,以保證人和物的安全。應制定專門預案,以便預警和防范未經允許的人員闖入。
5.4.10地質處置設施建造和運行同時進行時,既應滿足各自的管理標準,又應確保設施的建造活動不影響設施的運行安全。同時,應補充安全評價,以確保建造和運行平行展開時不影響地質處置設施關閉后的安全。
5.4.11為減少對圍巖的擾動,處置巷道宜盡早回填。但也可以依據延時關閉等策略確定處置巷道回填時間。最后一批廢物處置容器就位和地質處置設施最終關閉的時間間隔應盡可能短,以充分發(fā)揮地質處置設施的被動安全功能。
5.4.12應明確地質處置設施運行的操作指南并制定培訓計劃,以確保能夠正確地執(zhí)行與地質處置設施安全運行相關的活動。培訓計劃和相關作業(yè)流程應定期更新完善。對于設備、流程和運行條件的任何變化,必須建立明晰完善的檔案。
5.4.13為了獲得關閉后地質處置設施的性能和安全情況等監(jiān)測數據(如廢物處置容器腐蝕、緩沖回填材料蝕變、水文條件變化等),必要時可以延長運行階段的時限,但應針對這種情況開展新一輪安全評價。
5.5.1地質處置設施關閉時,應盡可能恢復場址在開挖之前的天然初始狀態(tài),關閉過程包括處置巷道的最終關閉、地面設施的退役和所有必要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恢復工作。
5.5.2應在地質處置設施運行期間編制關閉計劃,并定期更新。設施關閉計劃應成為關閉后安全全過程系統(tǒng)分析的一部分。
5.5.3關閉計劃應明確處置活動的層次、結構和順序,以及處置巷道的分階段關閉安排等。局部關閉工程可與廢物包就位作業(yè)同時進行。
5.5.4關閉計劃中應當明確關閉方法,提出關閉后的控制措施,包括輻射監(jiān)測計劃和檢查方案,地質處置設施記錄保存方案,場址保護及控制方案等。
5.5.5應充分運用對場址天然演變的現有認識、現場測試結果、數據分析和模擬結果,以及利用適當的天然類似物研究結果來論證關閉系統(tǒng)的有效性。
5.5.6回填和密封材料就位后可適當延時關閉處置巷道,但不得妨礙地質處置設施關閉后的安全。
5.6.1應在地質處置設施關閉之前制定并完善地質處置設施關閉后的安全監(jiān)護計劃。應明確安全監(jiān)護的預期功能及影響,并使安全監(jiān)護計劃成為安全全過程系統(tǒng)分析的組成部分。
5.6.2安全監(jiān)護計劃的建立是為了防止或減少人類活動對地質處置設施的擾動或破壞,有助于增加公眾接受度,但地質處置設施關閉后的安全不得依賴于安全監(jiān)護。
5.6.3安全監(jiān)護包括建立永久性標記、為后人建立記錄地質處置設施的國際、國內檔案以及向繼任的管理機構移交設施的管理責任等,并為代際之間的責任傳遞建立移交機制。
6.1.1應依據導則HAD 401/09編制地質處置設施的監(jiān)測和檢查計劃。監(jiān)測和檢查應作為安全全過程系統(tǒng)分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并定期更新。
6.1.2監(jiān)測和檢查計劃應對地質處置設施分階段的監(jiān)測和檢查重點進行說明,并應分階段實施監(jiān)測和檢查,以論證地質處置設施建造和運行期間能確保工作人員、公眾和環(huán)境的安全,并確認不存在可能影響地質處置設施關閉后安全的不利因素。
6.1.3監(jiān)測計劃應當包括地質處置設施監(jiān)測和環(huán)境監(jiān)測,以評估公眾照射和環(huán)境影響。
6.1.4監(jiān)測計劃的制定包括以下工作內容:
(1)選擇對安全全過程系統(tǒng)分析具有重要意義的參數并進行論證;
(2)確定監(jiān)測計劃的范圍和目標;
(3)建立監(jiān)測計劃的評估和修訂制度;
(4)測量方法和設備的選擇;
(5)測量位置和對象的選擇;
(6)監(jiān)測時間和頻次的選擇;
(7)建立質量控制要求和措施;
(8)監(jiān)測數據的使用和說明;
(9)建立管理規(guī)范和監(jiān)測結果報告制度;
(10)監(jiān)測結果評價;
(11)建立監(jiān)測數據的信息管理系統(tǒng)。
6.1.5執(zhí)行檢查計劃的目的是掌握地質處置設施的情況,以驗證安全屏障的完整性和迅速識別可能導致放射性核素向環(huán)境遷移或釋放的情況。
6.1.6檢查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對場址和周邊區(qū)域的描述、對地質處置設施部件及其所處環(huán)境的描述、設施檢查的類型和頻次、設施檢查程序、設施維修和定期試驗程序、檢查記錄和報告要求、質量保證。
6.2.1地質處置設施的監(jiān)測主要包括地質處置設施監(jiān)測、廢物監(jiān)測(僅適用于運行階段)和環(huán)境輻射監(jiān)測。
6.2.2地質處置設施監(jiān)測應根據地質處置設施的屏障特性和處置作業(yè)流程制定監(jiān)測項目。
6.2.3廢物監(jiān)測是對驗證廢物包是否符合接收準則的有關項目進行監(jiān)測。
6.2.4考慮到地質處置設施中處置的對象向環(huán)境早期釋放的概率極低,環(huán)境輻射監(jiān)測項目可根據場址特性進行簡化設計??梢灾饕性谀承┉h(huán)境介質(如地下水)的放射性核素測量上,但應同時滿足公眾安全和關注的需要。
6.2.5地質處置設施的監(jiān)測主要分為運行前、運行以及關閉后等各階段的監(jiān)測。
6.2.6運行前的監(jiān)測
(1)選址階段的監(jiān)測以收集資料為主,包括放射性本底、生態(tài)、氣象、水文地質等方面的基本環(huán)境資料。
(2)場址確定以后,應開展詳細的地質環(huán)境狀況、放射性本底以及設施周邊環(huán)境條件等調查,調查內容、范圍等應結合場址的環(huán)境特性和待處置廢物特性確定。
(3)建造期間,應對地質處置設施及其周邊地質條件、水文地質、地球化學、建造和工程條件等方面的變化進行監(jiān)測,并對地質處置設施及其周圍的大氣環(huán)境、聲環(huán)境、受納水體化學污染、水土流失等開展監(jiān)測。
6.2.7運行期間的監(jiān)測
(1)運行期間的監(jiān)測用于論證設施的運行能夠滿足監(jiān)管要求和運行許可條件,包括環(huán)境和輻射防護安全要求。應對運行期間的監(jiān)測數據進行深入分析,以便找出實際情況與預測或假設情況數據的差異,從而提高對整個處置系統(tǒng)的認識水平。必要時應當根據實測數據更新安全全過程系統(tǒng)分析,以確認地質處置設施仍能滿足相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
(2)應根據正常運行和事故工況制定并更新運行階段的輻射監(jiān)測計劃。
6.2.8關閉后的監(jiān)測
(1)地質處置設施關閉后,應根據運行歷史以及關閉和穩(wěn)定化情況保留適當的環(huán)境監(jiān)測系統(tǒng),以保證在放射性核素遷移到場址邊界之前提出預警。
(2)關閉后監(jiān)測計劃的設計和實施不得降低設施關閉后的總體安全水平。
6.3.1地質處置設施的檢查主要分為運行前檢查、運行檢查、關閉后檢查。
6.3.2地質處置設施的檢查包含常規(guī)的設施檢查、系統(tǒng)性能檢查(運行階段)、設備性能和有效期檢查(運行階段)、輔助系統(tǒng)功能檢查,還應根據地質處置設施的地質和工程特性制定有針對性的檢查,并盡量使用自動化和遠程檢查方法。
6.3.3考慮到地質處置設施的地下處置單元很難影響地面環(huán)境,周邊環(huán)境檢查的重點是那些有可能對地面設施造成危害的環(huán)境因素。
6.3.4地質處置設施應當在運行前開始執(zhí)行檢查計劃,如果設施關閉后無法進入工程屏障,則可以在設施關閉后停止執(zhí)行檢查計劃。
7.1.1應制定地質處置設施質量保證大綱,對地質處置設施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關閉和關閉后的質量保證作出規(guī)定,以保證所有與安全有關的活動滿足相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
7.1.2質量保證大綱應涵蓋地質處置設施的所有方面及其開展的單項或綜合性活動,也包括與安全相關的所有安全評價,以及安全全過程系統(tǒng)分析中對安全論據和支持性證據的集成。
7.1.3質量保證大綱應確保與安全相關的所有文件的關聯性、可理解性和可追溯性,且可供各方在當前和將來的不同情況下使用。
7.1.4應在選址初期制定質量保證大綱,對選址有關的所有文件、證明資料的產生和保存作出規(guī)定,使這些資料準確、有效、完整和有代表性。
7.1.5在地質處置設施的設計、建造和運行期間,應對工程屏障設計、廢物特性和操作程序等變化進行控制,以保證不會對地質處置設施的安全性能帶來不利影響,并應及時更新安全評價。
7.1.6地質處置設施關閉和關閉后的質量保證大綱,應強調收集和保存從選址到關閉后各階段對地質處置設施安全性有重要影響的所有資料,如場址特性資料、工程設計圖紙和說明書、廢物信息(包括廢物在地質處置設施中的位置、包裝標志)、安全評價報告(包括所使用的計算機程序)、環(huán)境監(jiān)測結果以及地質處置設施關閉資料等。
7.2.1質量保證適用于地質處置設施研發(fā)的所有活動或步驟,例如:活動研發(fā)、活動控制、活動設計、活動實施、活動驗證、活動改進。
7.2.2對于地質處置設施,質量保證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處置概念研究,地質處置設施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關閉及關閉后,安全評價,監(jiān)測與檢查,文件管理,記錄的保存。
7.2.3 應建立清晰的質量保證管理流程,以保障技術方法、模型、數據等的質量。應設立專門的質量保證機構,負責質量保證相關活動的實施。
地質處置Geological Disposal
在深至幾百米的穩(wěn)定地質體中,利用工程屏障和天然屏障組成的系統(tǒng)隔離放射性廢物。
地質處置設施Geological Disposal Facilities
位于地下穩(wěn)定的地質構造中(通常在地表以下數百米或更深處),以使放射性核素與生物圈長期隔離的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
地下實驗室Underground Research Laboratory
建造于一定深度、用于開發(fā)和驗證放射性廢物處置技術的地下研究設施,在一定情況下也可用于評價場址的適宜性,并作為放射性廢物處置研究開發(fā)、驗證實驗、設備考驗的中心。
堅穩(wěn)性Robustness
處置系統(tǒng)部件的堅穩(wěn)性是指在發(fā)生合理預期的干擾情況下,這些部件繼續(xù)保持預期的一項或多項安全功能的特性。處置系統(tǒng)的堅穩(wěn)性則是指處置系統(tǒng)在各個部件結構、穩(wěn)定性和安全特性等條件和參數變化情況下,維持其安全性能的特性。安全評價的堅穩(wěn)性是指在情景、模型和輸入參數等條件合理變化的情況下,能持續(xù)證明處置系統(tǒng)安全水平滿足監(jiān)管要求的特性,亦可以理解為安全評價結果對處置系統(tǒng)特定不確定度的受納特性。
包容Containment
包容是指處置設施延緩或減少放射性核素釋放的功能。包容功能主要依靠堅固耐久的廢物固化體及其包裝來實現。與之相容的其他工程屏障和天然屏障為包容提供一定時間的保證。
隔離Isolation
隔離是指將廢物及其固有毒性阻擋在生物圈之外,限制放射性核素的自由活動。
工程屏障Engineered Barrier
指地質處置設施中包容和隔離放射性廢物的人工屏障。包括廢物體、廢物處置容器、緩沖材料、回填材料等。
天然屏障Natural Barrier
地質處置設施所處的自然地質體,具有阻滯放射性核素并保護工程屏障穩(wěn)定性的安全功能。
被動安全特性Passive Safety Features
指地質處置設施包容放射性、隔離放射性廢物和限制放射性核素向生物圈釋放的固有安全特性,包括實體屏障(如工程屏障和天然屏障等)、材料性能(如天然或人工材料對放射性核素的吸附性能等)及場址的有利特性(如有利于地質處置設施穩(wěn)定性的地形、地質條件)等。
延時關閉Delayed Closure
在不影響處置系統(tǒng)總體安全的條件下,如有必要,緩沖材料和回填材料就位后可適當推遲處置巷道的關閉,以便開展安全監(jiān)測。
安全全過程系統(tǒng)分析Safety Case
指支持和說明處置設施安全的科學、技術、行政和管理等方面論據和論證的文件集成,涵蓋場址的適宜性,設施的設計、建造和運行的安全性,輻射風險評價的合理性,以及所有與處置設施安全相關工作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安全評價Safety Assessment
安全全過程系統(tǒng)分析的關鍵組成部分,是對處置設施提供安全功能并滿足法規(guī)、標準要求的系統(tǒng)分析與評價,其核心內容是處置設施關閉后階段的輻射影響評價和處置系統(tǒng)性能長期演變的評價。
可逆性Reversibility
指在任一階段對處置設施計劃或工程進展進行撤回或調整優(yōu)化的可能性。這包括重新評估或調整已經做出的決策,以及通過技術手段調整優(yōu)化已經施工的工程。在處置計劃的早期階段,可逆性主要是指調整選址決策或修改優(yōu)化工程設計。而在后期,即處置設施建造和運行期間,可逆性主要指修改完善處置設施的相關單元,甚至包括回取已經入坑的廢物包。